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17-07-17 07:36:16 admin 16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加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确保物业使用寿命和整体美观,保障业主利益,维护小区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2  装修申报与登记

      第二条  业主在办理完毕入伙收楼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装修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条  业主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申报表》和《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根据本规定详实填写。  

第四条  业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持下列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登记,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申报资料收件回执》。     1、《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2、《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申报表》。  

3、装修方案及图纸(装修平面图、管线图、天花装饰图等)。 4、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单位《承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并提交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二张。装修施工单位需在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商业用房装修,业主须先报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审批,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持上述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装修备案登记,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申报资料收件回执》。  

第六条  物业服务中心收齐装修备案申报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登记备案。 

第七条  业主会同施工单位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装修保证金、证件押金等有关费用,领取《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和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装修施工。

 

3  装修项目与范围

第八条  房屋结构  

    1、严禁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改动、拆除、损坏承重墙、梁、柱、楼板和基础,严禁在承重墙上穿洞、凿剔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和门窗。  

2、不得过量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砖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不得使用厚度大于10mm的大理石、花岗石铺地面。

  3、地板除凿毛外,不得凿除地板原水泥面层;地板、天花表面局部开槽深度不得大于15mm  

 4、房内加气砼墙体必须征得物业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拆除。房内任何墙体移位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厨房及卫生间  

1、不得改变厨房及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禁止将其它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2、禁止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书面报燃气公司审批,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施工,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3、室内给水暗管位置及走向已予以标识,红色为热水管道,绿色或黑色为冷水管道。施工中禁止在暗管位置及附近区域上撞击、打钉、凿剔,防止损伤预埋暗管。  

    4、禁止改变厨房洗菜盆、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改变卫生间洗手盆、浴缸、马桶、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5、厨房、卫生间地面及墙面交楼时已做了防水层。交楼时,开发商已在厨房、卫生间地面注满水,闭水时间超过48小时。经双方确认防水质量合格。业主装修前,须与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交验,要求装修单位做好保护措施,避免装修不当或保护不善,给相邻业主造成渗漏和损失。装修竣工验收时,业主须与施工负责人全面检查管道口与地面接合处的防水质量,确认未给楼下住户造成渗漏和管道堵损。闭水试验合格、确认无渗漏现象后方可申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6、严禁敲打地面或以重力碰撞、震动给排水管,以免造成渗漏现象。  

 7、对地面各管道口进行密封保护,禁止将水泥、沙石、灰尘等导入管道,禁止损坏管道口。完工后使用清水试验,确认地漏、管道排水畅通。  

   8、禁止扩大预留的抽油烟机排气管孔,不得损坏、堵塞排烟道。安装完抽油烟机排气管后,应使用胶泥等材料密封好排气管与烟道孔间的间隙,避免油烟窜入房间。

  9、双卫生间户型须单独安装燃气热水器,设计上没有预留集中供热水管道。  

  10、业主应安装使用强排式燃气热水器,并将废气通过排气管排至室外,排气管伸出外墙长度不得大于10cm。妥善保存热水器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保修卡、保险卡和购买发票等备查。  

  11、禁止私自接通燃气管道或燃气用具,私自使用燃气。业主应在装修竣工验收后向燃气公司申报办理开户通气手续,由燃气公司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和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培训后开通点火。      12、厨房、卫生间须安装吸顶式排气扇,使用排气管将废气从外墙上的专门孔洞排至室外。

  第十条  门窗及阳台  

   1、禁止改变进户防火防盗门的款式及颜色。允许加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门,不允许改变进户门洞尺寸,不允许在外墙上包边。  

   2、禁止改变铝合金门窗的设计款式及玻璃颜色,除洗手间窗户外、不得在其它门窗玻璃上粘贴玻璃纸。  

3、允许在门窗内侧安装纱窗,但纱窗框颜色必须与现有的窗框颜色一致。

4、装饰窗户时,不得以重力碰撞或振动铝合金窗框,以免引起窗框塞缝开裂或脱落,造成渗漏水现象。  

5、禁止在阳台安装防盗网、铝合金玻璃窗,以维护物业整体美观。允许在阳台安装隐形防盗网。  

6、禁止改变阳台外墙面砖,禁止改换阳台护栏样式和玻璃。  

 7、禁止在阳台上安装衣柜、装饰柜、洗手池等有碍观瞻的物品及设施。   

  8、采光井内侧各窗,允许在窗内侧安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窗花。  

第十一条  阳台花池鲜花种养  部分景观阳台配置花池,池底预留有排水管孔,便于排出花池内多余的水量。种植花卉前,须先在花池底铺上58公分厚的陶粒层,陶粒层上面铺上玻璃纤维布,玻璃纤维布上再堆放种养土壤,在种养土里栽植花卉。按此程序操作,可防止池底排水管孔被堵塞,土壤里又有合适水份。  

第十二条  管线及设施

住宅室内配备有供电、有线电视、电话、宽频网络、可视对讲、煤气泄漏报警、燃气自动抄表、红外线监控报警、给排水等管线。供电线路又分别为插座电源线、空调电源线和照明电源线,管线种类多,走向复杂,禁止随意改动。装修时确需改动管线,必须由施工单位出具专业管线施工图纸,报物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改动。 

  第十三条  空调机安装  

1、所有房屋均已配备空调机专用电源插座、空调管穿墙孔、室外空调机安装位和空调水收集暗管插入口,禁止在外墙任何地方打孔。  

2、须聘请专业队伍安装空调,严格按照物业服务中心规定位置安装各房间分体空调室外机,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并将百叶窗挡板安回原位。  

3、若设计上个别房间没有安排室外空调机位,住户必须将空调室外机安放在物业服务中心统一指定的位置上,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 

 4、确保空调滴水管正确插入空调水收集水管口内。  

5、使用胶泥等材料良好密封空调管与穿墙孔内外两侧间隙,防止雨水渗入墙内。

  第十四条  公共走道  

 1、禁止在进户门外墙壁上进行任何装修。  

2、禁止在进户门前加设任何照明灯饰,以免影响走廊观瞻或妨碍邻居。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地面、墙面铺贴其它面砖。  

3、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上设置任何影响公共安全或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反光镜、雕塑、神龛、香炉等物件。  

 

 

4  装修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承建资格管理  

1、禁止无承建资格证书、无营业执照、无固定办公地点、无技术人员的“四无”装修队进入小区承揽业务。

2、施工单位开工时应将《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粘贴在进户门外面正上方,不得遮挡进户门猫眼,便于物业服务中心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工期及施工时间管理  

 1、简单装修工程30天内完工,中档装修工程60天内完工,高档豪华装修工期不得超过90天。  

2、施工作业时间:上午7:0012:00,下午14:0019:00 

3、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施工,不得产生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4、物业服务中心将根据小区入住情况,对施工作业时间进行调整,施工队须按调整后的时间进行装修。  

第十八条  装修现场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项目及范围进行装修,对于未申报备案登记的施工项目,除责令恢复原样外,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装修施工必须在申报登记的单元内进行,不得占用本体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包括天台、楼道)进行加工作业。施工作业期间,进户门必须关闭,防止灰尘、噪音扩散,影响他人。  

3、需在大厦外地面使用水、电切割材料或预制构件的,需填报《临时用水用电申请表》,经物业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中心专业人员接驳水电。严禁私自接驳公用水、电及乱接乱拉电源线。  

4、每日施工完毕,务必关妥所有门窗、水龙头及电闸,并经施工负责人检查后方可离开。不得发生水浸,以免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电梯等公共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  施工消防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2只灭火器,完善防火措施。  

2、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或烧焊作业时,必须到物业服务中心处填《动火作业申报表》,经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安排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现场应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和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落实专人现场监管安全。  

3、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户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油炉、电炉等做饭,晚上禁止装修工人在小区内留宿。  

4、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现场吸烟。  

5、禁止在装修现场存放天那水、油漆、盐酸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第二十条  施工人员管理  

 1、施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出入小区,施工人员在作业现场及小区内任何地方,须随时佩戴《临时出入证》,并且仅限于在作业区内活动。  

2、施工人员无《临时出入证》或冒用他人证件、使用过期证件,将限制进入小区。  

 3、施工人员不得骚扰其他住户,不得影响他人生活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不准在其他住户门前逗留、休息。

4、施工人员不得在小区内高声喧哗,不得发生打架、斗殴、赌博及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送交公安机关。 

5、严禁高空抛物,违者重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小区内公共设施,遵守小区卫生管理、绿化管理等公众制度,服从管理。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恢复原样外,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7、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治安及消防工作,严格管理,防止案件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  材料搬运管理  

1、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从专用通道搬运装修材料,装修材料不得长时间堆放在公共地方。

2、水泥、砂、石、白灰等粉粒材料必须袋装后搬运,流质材料必须用容器密封后搬运。及时清除搬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污染。 

3、使用电梯搬运材料时,禁止运载超长、超宽、超重物品,材料须均匀摆放在电梯轿厢;不得用纸、木板等物嵌入电梯门缝内,强制使梯门长时间不能关闭;禁止使用客梯运载装修材料。

 4、不得对电梯、消防楼梯墙面及楼层公共设施造成损坏,违者将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运输装修材料车辆进入小区不得污染环境,对容易产生污染的车辆必须经过清洗后方可进入小区。  

第二十二条  装修垃圾清运管理

1、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密封后,才能搬出装修单位,并堆放在物业服务中心指定位置。     

2、业主或施工单位,不得在指定地点外任何公共地方堆放装修垃圾。不得将装修垃圾放入生活垃圾桶内。

3、业主或施工单位,必须将装修垃圾按物业服务中心规定时间搬运到小区指定地点。搬运过程中,如对电梯、公共通道造成损坏或污染的,必须恢复原状。

4、物业服务中心委托专业单位定期将收集的装修垃圾清运到政府指定的填埋场处理。     

第二十三条  装修巡查管理  

1、物业服务中心将派专人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2、施工期间,装修巡查人员将每天不定时进入装修单元内检查有无违章情况、治安和消防隐患,检查公共设施和装修秩序。若有违章及其它情况,即会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落实整改。若有延误或拒不执行整改,物业服务中心将采取相应措施,强令整改。

3、装修期间,业主或装修单位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及其它违章整改发生的费用,物业服务中心将在结算装修保证金时扣除。若保证金不足扣款,将追缴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  竣工备案  

1、装修完工后,业主和施工单位须共同开展装修质量检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双方签名。  

2、业主会同施工单位持书面装修验收意见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竣工备案。

3、经物业服务中心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业主和装修单位须按责任修复或赔偿,费用也可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物业服务中心竣工备案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5  施工单位从业条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办理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3、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4、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且本年度审验合格。   

  5、与业主已签定家居装修施工合同。 

6  违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均属装修违章。  

第二十七条  若发生装修违章,施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业主为第二责任人,两者对装修违章负有共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其限期修复、纠正、恢复原状。  

 2、采取扣留、没收工具的方式,责令停工,赔偿经济损失。  

 3、对每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均有权按有关规定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    

 4、对装修违章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装修队在小区的装修资格,并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诉诸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